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
拟加强对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较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增加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增加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修订草案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修订草案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现行保险法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做了必要修改和完善。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将明确写入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并将明示公司高管人员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