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投资型保险销售时误导,保监会拟再出重拳。记者从中国保监会11月4日下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了解到,以后保险公司介绍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新型产品的预期收益时将遵循相应的上限标准,本人签名采取双重确认避免代签名。
明确演示利率上限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向客户演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中档投资回报率或万能保险的中档结算利率,应当与公司产品定价假设保持一致,并不得超过行业规定的最高上限。对于分红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6%、5%、4%;对于万能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对于投资连结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7%、5%、3%。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只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三档对应的利率上限标准。
投资型保险限定演示利率上限,是基于当前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了有效防止保险公司以不切实际的高收益率误导消费者。记者了解到,沪上某寿险公司印制的投连险和万能险宣传单,通过肆意夸大产品收益的方式,获取了不少业务,但也带来了退保的隐患。
目前看来,因资本市场表现不佳,短期获得高利率收益的几率不大。8、9、10三个月,各家寿险公司的万能险月结算利率连续下滑,平均年收益从5.5%下降至4.5%。
记者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能按保监会要求介绍回报率,那会仔细考虑投保计划。在现阶段,银行存款利息税已经取消,万能险、投连险回报率只有3%左右的水平,投资的渠道会选择银行存款,保险则选择保障性能高的产品。